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6月19日從業內獲悉,金融監管總局人身保險監管司向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分紅險分紅水平監管意見的函》。文件明確了應當充分論證擬分紅水平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續性的相關情形,要求各公司不得偏離賬戶資產負債和投資收益實際情況,隨意抬高分紅水平搞“內卷式”競爭。
例如,對于公司監管評級為1-3級,且分紅險賬戶擬分紅水平超過人身險業過去3年平均財務收益率(3.20%)的,以及評級為4-5級,且分紅險賬戶擬分紅水平超過產品預定利率的,均應當充分論證擬分紅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續性,提交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文件要求,各公司應當平衡好分紅保險預定利率與浮動收益、演示利益與紅利實現率的關系,根據每個賬戶的資產配置特點和實際投資收益率,審慎確定各產品年度分紅水平。
文件還要求各公司按照資產負債相匹配、財務與精算硬約束、投資收益可支撐、分紅水平可持續的原則,以集體會議方式審定各分紅保險產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
此外,文件要求各公司建立健全分紅保險水平動態管理機制,在設定實施分紅水平過程中做好解釋溝通和服務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