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9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明確,對承接主體在運用劃轉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投資過程中,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將轉讓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征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另外,對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通知》中承接主體是指《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的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主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受托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