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發布修訂后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下稱《規定》),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將標題由《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扣分標準。明確扣分依據,對期貨公司扣分,原則上均需以生效的監管措施等法律文件為依據,按照措施扣分。完善監管措施類型和對應分值。消除重復扣分。規定還將股東、實控人違規行為納入對公司的評價,督促相關主體遵守期貨公司監管法律法規。
二是優化加分標準。優化完善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增加“產業客戶日均持倉”指標,調整“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指標,對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機構客戶情況進行評價,突出對產業客戶參與商品期貨市場以及機構客戶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支持。重塑市場競爭力加分體系,將市場競爭力指標調整為三大類9項指標,全面評價期貨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整體盈利水平和資本實力。
三是刪除部分評價指標。刪除“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兩項指標,鼓勵期貨公司加大投入,規模化經營;刪除“期貨公司加權調整后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排名行業中位數以下的,不得評為A類”等限制性條件,以適應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增加。
四是調整專項評價。將“保險+期貨”由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移至專項評價,作為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的一部分;將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寫入《規定》,并將交易者教育并入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
五是調整特殊情形激勵評價。對期貨公司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期貨公司最近3個評價期內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任何扣分、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勵。